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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持续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5-09-26 阅读量:135来源:宣城日报

近年来,宣城市持续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先后推出了全省首次以巡回法庭形式在损害发生地公开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案;在全省林业系统首次实践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中,以认购林业碳票代偿森林资源固碳释氧;探索同一类型涉林生态损害“打捆磋商”赔偿等一系列创新举措,有力守牢绿水青山。据统计,自宣城市2019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全市累计启动办结索赔案件73件,案涉损害价值量化830余万元。

创新构建全域协同机制。紧紧围绕国家、省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成立宣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宣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宣城市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部分市直单位也将其纳入到对县级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同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生态修复”三位一体协作联动机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线索摸排和案件办理周调度。修订印发《宣城市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文书示范文本(2025版)》,对启动的索赔案件各类文书进行审查审核,通过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合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做深做实。

聚焦排查索赔无缝衔接。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理念,加大案例实践力度,拓展赔偿案件“源头”。一方面,组织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6个市直单位在全市开展线索筛查。同时,组织以上部门对上级交办的线索进行筛查,对符合启动条件的,及时启动索赔,对不符合启动条件的提供书面证明;另一方面,制作《宣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资料汇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案件通用目录》,供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迅速熟悉,实现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无缝衔接。今年截至目前,全市启动索赔案件13件。

坚持过罚相当提高效果。以市环委会名义调度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每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部门网站公示公告磋商会议时间和地点、损害赔偿协议内容,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邀请检察机关、损害结果发生地基层政府参加磋商,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影响力。对磋商不成起诉案件,寻求检察机关专业支持,将“积极参与赔偿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主动承担修复责任”依法纳入从轻处罚情形,案涉违法行为属于刑事案件的,及时将赔偿义务人主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况提交司法机关,供其在案件审理时参考,坚持过罚相当,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特约记者 周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