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回收装置是加油站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必不可少的环保设施,是加强臭氧污染防治、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的重要环节。近年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加大对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日常使用的执法监管力度,开展油气泄漏检测,查办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整理了5起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利辛县某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2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执法人员会同环境监测人员,对利辛县某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情况开展现场检测发现,该加油站3#、4# 油罐密闭性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标准》(GB20952-2020),该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二、查处情况
该加油站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加油站处二万元罚款。
案例二:蒙城县田桥镇某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6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执法人员会同环境监测人员,对蒙城县田桥镇某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开展现场检测发现,该加油站1号、2号油罐密闭性检测结果小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最小剩余压力限值,该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二、查处情况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加油站处二万元罚款。
案例三:亳州市谯城区某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7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执法人员会同环境监测人员,对亳州市谯城区某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开展现场检测发现,该加油站2#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检查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该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二、查处情况
该加油站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加油站处二万元罚款。
案例四: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某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执法人员会同环境监测人员,对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某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开展现场检测发现,该加油站1#、2#加油枪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该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二、查处情况
该加油站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加油站处二万元罚款。
案例五:涡阳县某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案
一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7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涡阳县大队执法人员会同环境监测人员,对涡阳县某加油站开展现场检测发现,该加油站1#、2#、3#、5#、6#加油枪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该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且该加油站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2次。
二、查处情况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加油站处以二万九千元罚款。
案件启示
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行为,既污染大气环境,又存在安全隐患。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此提醒全市各加油站,应加强对油气回收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和规范使用,提高自检自查管理意识,确保规范操作,切实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有效推动亳州市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