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3月1日起,新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正式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对我省大气环境管理具体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制修订情况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自 1982 年发布以来, 已经两次修订,2026 年为第三次修订,相较于上一版,新《标准》主要收严了以下内容:
一是 PM2.5 浓度限值显著收严。
年均浓度二级标准限值:由现行的 35 微克/立方米调整为25 微克/立方米(一级标准限值由15 微克/立方米调整为 10 微克/立方米)。
日均浓度二级标准限值:由 75微克/立方米调整为50 微克/立方米(一级标准限值由 35微克/立方米调整为25 微克/立方米)。
二是 PM10 浓度限值同步收严。
年均浓度二级标准限值由 7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50 微克/立方米(一级标准限值由40 微克/立方米调整为20 微克/立方米)。
日均浓度二级标准限值由 15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 100 微克/立方米。
三是气态污染物限值收严。
SO2(二氧化硫)、NO2(二氧化氮)、NOx(氮氧化物)的年均浓度、日均浓度限值收严幅度在20%至 66.7%不等。
同时,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范围由之前的“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调整增加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包含之前的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
本次标准修订采用分阶段实施方式。自2026年3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执行过渡阶段浓度限值:其中,PM2.5年均和日均浓度二级标准限值分别为30 微克/立方米和 60 微克/立方米,PM10 年均和日均浓度二级标准限值分别为 60 微克/立方米和 120 微克/立方米,其他指标暂不收严。自203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的标准限值。

二、新《标准》实施对我省的影响
新《标准》的实施,将从不同方面对我省空气质量评价结果产生影响,并对日常管控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在全省指标方面,主要影响优良天数比率。受颗粒物轻度污染限值收严影响,原本 PM2.5 在61-75微克/立方米和PM10在121-150 微克/立方米范围的空气质量等级,由“ 良”变为“轻度污染”,轻度污染天数将增加,优、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不变,新标准将导致城市优良天数比率较大幅度下降。按照新标准统计评价,2025 年全省优良天数比率由原 83.8%降至 77.3%,降低6.5个百分点;2026 年 1—2 月,全省优良天数比率由原 83.6%降至 67.3%,降低 16.3 个百分点。
在区域和时段方面,皖北区域 PM2.5 本底值较高的市,优良天数比率影响高于全省其他市。按照新《标准》测算,2025年皖北六市平均降低8个百分点,其他10市平均降低5.6个百分点,差距达2.4个百分点。防控时段上,由于新标准的实施,秋冬季期间优良天数比率的损失相对较大,夏季则基本无影响。
在日常管理等方面,按照新《标准》要求,我省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由6个(皖北 6 市)增加至14个(仅黄山、宣城达标),一是不达标城市依法需编制新一轮达标规划。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不达标城市设区市人民政府必须编制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强化大气治理举措。二是不达标城市项目准入需严格执行污染物“倍量替代”。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等要求,未达标城市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主要污染物区域“等量替代”变为“倍量替代”,项目推进压力增大。另外,我省除风景名胜区外的自然公园(我省暂无国家公园)新纳入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范围,相关区域空气质量评价标准和管控要求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