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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会

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英文译名AnHui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AEEPA (原名“安徽省生态与湿地保护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省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 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 德风尚,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  生态文明新理念,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在推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以及宣传弘扬生态文化、引进国际生态环境保 护先进经验等方面,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全方位的专业 和技术服务,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服务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各项目标,团结和凝聚我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以及专家、科技人员、管理者和社会人士,致力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探索解决各类生态环境问题的方法、途径, 开展合作研究、调查、人员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接受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和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 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编辑出版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辐射安全管理等科普书刊,普及和推广生态环境保护知识;
(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探索研究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政策及评估标准,组织研究成果交流与转化;
(三)组织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 专家和科技人员,为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及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和辐射安全管理方面的解决方案和技术措施;
(四)开展对省内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调研,提出治理对策和解决方案;为政府制订行业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服务,为企业经营服务;
(五)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和交流,考察、引进国际、国内生态环境保护先进经验,搭建国际、国内生态环境保护合作的桥梁;
(六)接受政府、省内外环保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委托, 提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
(七)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创新,开展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八)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工作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或者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从事或热心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
(事业单位为不具有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赞同本协会章程,遵循本协会宗旨,支持并能经常参加协会相关活动,自愿提出(书面)申请。
单位会员更换代表,应向本会书面报告。
二、个人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或热心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愿为生态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管理者及社 会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 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并完成协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协会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内不按协会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宗旨或行为严重损害本协会声誉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收取方式等会费管理办法;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根据本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咨询委员会。邀请资深离退休领导干部、国内省内知名专家等作为协会咨询委员会成员,为协会 发展提供指导。
协会设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协会设驻市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驻地市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富有经验和较高专业造诣的人员为驻市 联络员,负责沟通协会与各会员之间的联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任职年龄;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法人代表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 报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由协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协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或审查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会长、驻会(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兼职副会长、副秘书长、监事和有关机构负责人可视情列席),负责处理本团体重要事项。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委托副会长召集。会长办公会议纪要及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送各位副会长和监事阅。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相关事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工作提出建议;
四、听取和审议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工作报告、监事报告以及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报告;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聘用;
六、讨论决定日常重要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届中增补副会长以及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及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提名,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购买本会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全部收入将用于开展生态环境保

护各项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相关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 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10 月 19 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会费收取及使用管理,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行为的通知》(民管函[2013]209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管字[2014]127号)精神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单位会员会费原则上每届(5年)一次性收取,单位会员确因困难需按年度缴纳会费的,经申请同意后可按年度收取。协会会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2、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
4、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0元。
       第三条 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个人会员、环保社会组织和政府财政全额供给的单位会员暂不交纳会费。
第四条 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3个月内为单位会员会费交纳期。按年度交纳会费的,第二至第五年度的会费应在该年度的第1季度内缴纳。会费统一汇至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账户,由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开具“安徽省民间组织专用收据”。
第五条 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会费主要用于:
1、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
2、协会日常办公经费;
3、聘用工作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使用和管理。会费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厉行节约,控制费用支出。
第七条 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每年向其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监事、理事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条 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省环保厅、省民政厅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会员单位不按期交纳会费,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章程》中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18年10月19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颁发之日起施行。